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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康史西宁律师解读: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上的房屋

    2024.02.28 | admin | 39次围观

    从目前的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来看,并没有明确禁止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房屋。但是宅基地属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限于村集体组织中的成员。一方面,对于村集体组织成员来说,宅基地与他是本村村民的特定身份相关联,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另一方面,一个村集体的宅基地是有限的,若村集体的宅基地被非本村村民拥有,必然造成该村集体宅基地的减少,该村集体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必然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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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依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的强制性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凡是本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农民所签宅基地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一旦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买方可以循着“出售房产后,出卖方反悔造成买受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根据过错程度要求出卖方承担”的思路,要求出卖方给予买受人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而非原价退还买受人,可以通过鉴定等方式确认房屋价值并由出售房屋的农民按照比例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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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第六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该法律规定增加了村民可以利用闲置宅基地、住宅,但并未完全取消限制条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七款授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根据中央农办和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其中第五条“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仍将宅基地转让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因此,依照法律规定,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关于农村宅基地买卖的协议仍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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