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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春市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项目组

    2024.01.08 | admin | 56次围观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阳春市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项目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第十六届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及市委十三届第九十次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市委乡村振兴办)反映。

    阳春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9日

    阳春市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

    美丽乡村项目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1号)、《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办发〔2018〕10号)、《关于印发〈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项目和省级财政资金管理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粤财农〔2018〕199号)、《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招投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选定承包人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18〕7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全域推进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简化程序、高效实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项目组织管理指导意见。

    一、总体原则和要求

    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专项资金包括省按行政村下拨的专项资金和阳江市、阳春市两级配套资金,并由我市根据镇(街道)、村“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和建设项目落实情况统筹安排到镇(街道)。各镇(街道)确定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要以设计规范、美观实用、节省投入为原则,保证建设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要充分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实现从“要我建”到“我要建”的观念转变,达到共谋共建共管共享。坚持建设过程公开、关键环节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农村建设项目在阳光下实施,做到项目组织有序、建设规范、管理到位、质量保证。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范围包括依据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和乡村振兴规划,纳入规划建设自然村的建设项目。

    三、资金管理范围

    本指导意见的资金是指包括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省级专项资金,以及阳江市和本级市财政统筹的支持我市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相关资金等。社会捐资(财政专项资金除外)、村民捐资、投工投劳不列入管理范围。

    四、农村建设项目的确定

    (一)项目自然村必须成立村民理事会。负责对村民宣传发动、联络乡贤,动员村民投工筹资,统筹安排自然村项目建设。

    (二)高质量完成“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工作。“三清理”即清理村巷道及生产工具、建筑材料乱堆乱放,清理房前屋后和巷道杂草杂物、积存垃圾,清理沟渠地塘溪河淤泥、漂浮物和障碍物;“三拆除”即拆除危旧房、废弃畜栏及露天茅厕,拆除乱搭乱建、违章建筑,拆除非法违规商业广告、招牌等;“三整治”即整治垃圾乱扔乱放,整治污水乱排乱倒、整治“三线”(电力、电视、通讯)线乱搭乱接。该项工作由镇(街道)负责验收,完成的优先安排项目建设,未完成的不得安排建设。开展“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所需经费原则上由村民投工投劳筹资解决,动用机械和车辆且筹资解决不了的可酌情在项目资金中列支。

    (三)建设项目酝酿。在村“两委”领导下村民理事会协助规划设计主管部门对村庄进行规划和设计,并按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围绕村巷道硬化、垃圾处理、污水收集和处理、厕所改造和集中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坚持缺什么建什么。对项目确定、选址、布局走向等,由村民理事会在广泛征求自然村村民代表意见基础上审定,并上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审核。

    (四)实行建设项目逐级申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对各自然村村民理事会上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对照整治建设规划,重点审核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概算等,防止虚报建设项目、虚增建设规模、故意加大资金需求等。村民委员会完成审核后,汇总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到各申报村进行核查,按项目建设有关要求进行审批,批准后报市委乡村振兴办备案。

    (五)建立健全自然村村务公开公示制度。自然村要对村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动工前,要进行建设公示,包括规划图、建设项目库等,并明确施工负责人、工程质量监督人、行政负责人和施工期限,接受群众监督。

    五、农村建设项目的实施

    (一)村庄规划及项目设计。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聘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公司,村庄规划需进行地形测绘,规划成果按省村庄规划指引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批;项目设计按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并由有资质的公司编制预算书。设计图纸需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根据测绘、规划和施工图纸设计相关收费标准,参考我市美丽乡村和新农村示范村做法,经市政府同意,确定每条村庄数字测绘、村庄规划编制和施工图设计等技术服务最高限价分别为7000元、10000元、13000元。在指导价限额下由各镇(街道)村民委员会与规划设计公司协商确定,费用从项目资金中列支。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30万元及以上农村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当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规划许可不得施工。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由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委托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春城、河西街道由市自然资源局核发),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表);

    2.建设单位法人身份证、机构代码;

    3.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依据或村级土地来源证明,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

    4.村庄规划确定的用地平面四至图;

    5.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平面图;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资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实地勘查,并把村庄规划和建设项目公示7天,如公示无异议,由镇政府5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街道办事处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资料报市自然资源局,由市自然资源局5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开工证。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开工证明。办理开工证需提交资料: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土地权属证明;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4.发包通知书或中标通知书;5.其他相关资料,包括: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房屋建筑、有盖顶的舞台等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新农村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勘察合同和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任命书。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有盖顶的舞台等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农村建设项目应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建设项目发包。建设项目发包需严格遵守国家、省、阳江市和我市关于招投标的相关规定,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必须公开招投标;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工程建设施工类项目和单项服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在镇(街道)本级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平台发布信息,由镇(街道)组织公开摇珠;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或单项服务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由行政村自行选定施工单位。行政村必须在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指导下,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包建设:建设项目先由村民委员会在本村村务公开栏张贴不少于7天的项目工程发包公告公示,对参选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后,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有资质的候选施工单位,再由村党组织提议确定一家候选施工单位,并提交村“两委”会议商议,再提请党员大会审议,最后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并按程序把决议及选定施工单位结果公开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再统一报市委乡村振兴办备案。

    (五)工程履约金。按照有关规定,本项目的工程履约金按合同工程总造价的10%确定,并列入合同条款,施工单位须在合同签订时把履约金缴交到发包方(即村民委员会)指定账户。如工程按合同约定完工,发包方将在通过竣工验收后退还工程履约金。如工程因施工方违约造成合同终止的,工程履约金将不予返还;如工程因发包方违约造成合同终止的,发包方双倍返还工程履约金。

    (六)合同的签订。按照有关规定,该项工程不进行预算审核,合同工程总造价按预算造价的90%确定,项目建设的业主单位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在合同注明最后工程结算须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支付工程款。确定施工单位后,由施工单位拟定施工合同,经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后,由村民委员会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六、工程质量监督

    农村建设项目实施,实行市监督指导、镇(街道)建设管理、村级主体实施的分级负责机制,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农村建设项目的业务指导工作。

    (一)施工及监理方的监督管理。鉴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项目涉及面广,任务重,工程建设必须按时按质完成。施工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的规定,按照相关的建筑质量标准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建设。如出现偷工减料,甚至“豆腐渣”工程的,第一次发现并核实的,通报批评,并责令翻工整改;第二次出现的,立即终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并通报全市不准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参与农村项目建设。无故累计停工30天的,立即终止施工合同并按施工合同相关约定追究赔偿责任,并通报全市不准该施工单位参与农村项目建设。

    (二)图纸审查。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有盖顶的舞台等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农村建设项目应办理施工图审查。

    (三)工程监理。以行政村为单位聘请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各自然村项目进行监督,监理费用上限为工程预算造价的1.8%,从项目资金中列支。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理事会协助做好项目建设质量监督。

    (四)工程验收。项目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村两委组织村民理事会、村民代表等,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项目竣工验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专门的验收小组,人员包括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现场管理单位、镇(街道)监管单位等,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并报市委乡村振兴办备案。市政府将不定期组织督查,随机抽检完成验收的建设村,确保各建设村的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七、资金管理

    (一)资金统筹。项目资金实行市统筹,由各镇(街道)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向市委乡村振兴办申请资金,经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批后统筹下拨。

    (二)工程预算、结算。项目设计完成后由村民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公司编制预算,所需费用从项目资金中列支。工程项目竣工后,承建方出具竣工图、工程结算书等相关资料,由市财政局进行结算审核。

    (三)建设资金报账。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实行财政报账制,资金拨付和监管由各镇(街道)财政所负责。

    (四)资金奖惩措施。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评选、考核等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奖惩办法,对村民参与积极性高、“三个三”工作完成好、筹资投劳效果好的自然村,优先安排建设并适当加大投资额度;对工作不积极不支持甚至有抵触情绪的村,适当减少投资额度,并延后建设。

    (五)资金拨付。各行政村的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由市委乡村振兴办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到各镇(街道)财政所;各镇(街道)与财政所按照资金统筹及预算规模下达资金到各自然村;工程动工后,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地核查同意,可申请支付30%的启动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60%的进度资金(含启动资金)。工程结算按市财政局审核结果扣除5%的质保金,余下款项在审核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质保金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无质量问题的前提下无息退还。

    八、本《指导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春府规〔2019〕2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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