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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来源:广西头条NEWS(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2024.01.12 | admin | 35次围观

      原标题:今起实施!广西宅基地城郊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29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就相关政策问题进行介绍和解读。

      

      该《条例》是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以来,广西颁布的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广西土地管理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特别是《条例》通过立法明确田长制,增加保护耕地和种植粮食激励措施,明确耕地破坏鉴定主体、程序,对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条例》共八章,分别为总则、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转用和征收、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六十六条。

      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

      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管控问题,发布会透露,《条例》做出如下规定:

      一是压实地方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二是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推行田长制,加强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制度。

      三是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制度,并强化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

      四是加强对土地耕作层的保护,规定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耕地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利用。

      五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粮收益保障机制,并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和粮食生产激励机制。同时,规定了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恢复原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关土地征收和补偿

      《条例》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对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与听证、征地补偿登记与协议签订等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规定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对无法确认或者拒绝确认的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同时采取见证、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并公示。

      二是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三是明确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用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同时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是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关于宅基地方面的规定

      宅基地管理是直接关系农民利益的问题,《条例》在一户一宅、户有所居、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乡镇宅基地管理机制、不予批准的情形、退出和盘活利用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广西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保障。

      一是明确乡镇政府责任,规范宅基地管理。明确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宅基地管理职责的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统筹协调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公布办事指南、办理流程、申报材料清单,并免费提供申请表单,程序更加便民,服务更加高效。

      二是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住宅的要求。明确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设,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尤其是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明确广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明确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的七种情形,包括不符合规划,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原宅基地面积已达标准,申请的宅基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原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居立户需要,农村住宅已出卖、出租、赠与,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其他情形。

      三是创新理念保障农民“户有所居”。要求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农民公寓和新型住宅小区等集中居住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四是禁止侵犯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明确表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相关合法权益。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符合规划的,优先用于保障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并且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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